离婚婚前债务认定及处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9-10-21

  在我国的实务中,有的人因为婚钱债务纠纷选在离婚的时候是有很多的人不知道有财产公证这件事情的,现在有很多的人会为了还清自己欠下的债务而在有目的性的和别人结婚,有很多的女性也因此而背负一些他们本不该背负的债务。那么离婚婚前债务认定及处理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离婚婚前债务认定及处理规定及其相关。

离婚婚前债务认定及处理规定

一、离婚婚前债务认定及处理规定:

  1、夫妻婚前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二、婚前财产婚后债务在离婚后如何处理?

  1、婚前债务一定要先弄清楚,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一定要有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这样才有责任一起还。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一定要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但另一方能一定要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最好就是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还要让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3、如果是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4、夫或妻一方如果出现死亡的,生存一方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有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离婚后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这个按照原则上来说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非法债务除外,赌债或从事违法犯罪行为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一人承担)就是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着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欠债这方就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还是有分为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这个一定要弄明白的,还有一种就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若认定为夫妻债务后,如果借钱一方也没有办法证明这个钱是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钱一方可以另进行起诉要求借钱一方还钱,另一方没有必要还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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