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成功案例——一方不愿离婚,怎么能成功让法院判决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永森 浏览: 时间:2019-10-15

  案情简介

  文某与古某恋爱两年,2009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古某沉迷于游戏与网络,文某多次劝阻无效,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11年起,双方已无正常的夫妻生活,仅维持普通的家庭生活。2013年,文某发现古某带陌生女性回家并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与古某大吵一架,古某将责任全部归结于与文某无性生活上,并告诉文某,随便她去法院起诉离婚,但最终不会分给文某一分钱财产,文某愤而搬出原住宅。

  事后,文某越想越委屈,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于2014年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团队律师代理了此案。

  庭审过程

  ① 文某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古某则不同意离婚,古某表示自己希望与古某和好,且自己并没有做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② 文某要求分割自己与古某以及古某母亲三人共有的房产,古某认为涉案房产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

  针对第一项争议,文某向法庭提交了一张录音光盘,内容为文某与古某的谈话,在谈话中,古某自认自己在家中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律师观点

  法院判决离婚的基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别在一方不愿离婚的情况下,法院考量的因素包括:

  (1)婚姻基础:主要考察婚前双方恋爱史,婚姻关系存续的年限,共同生活的情感表达以及相互了解的程度。

  (2)婚后感情稳定程度,变化过程,互相扶养的形式和时长。

  (3)离婚原因在法律评价和社会一般道德中的严重程度,若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离婚纠纷,考察感情不和原因;若是家暴或者赌博,吸毒引起的离婚纠纷,考察行为的时长及其频率,注重另一方的实际感受;若是因为重婚或者通奸,非法同居引起的离婚纠纷,也应从无过错方角度考察其忍耐程度。

  (4)夫妻关系的现状,是否已经到达一个不可逆转的程度。

  (5)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本案中,古某婚后沉迷于游戏与网络,不承担相应的家庭义务,对于夫妻关系的维持具有不利影响,应当作为衡量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因素。

  本案的离婚原因是古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带陌生女性回家并发生性关系,《婚姻法》第46条虽然未就有配偶而与他人合意性交的行为赋予配偶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在第四条已经原则性地对这种通奸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

  从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看,一般的社会理性人对于在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中与他人通奸的容忍度要远低于在外与他人通奸

  虽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的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应当有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过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方有容忍和教育有过错方的义务,无过错方当然可以不经教育径直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古某认为自己没有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但文某已经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古某仅以言辞进行反驳,是无法消除该证据的证明力的。

  本案中的夫妻关系亦无和好的可能,古某辩称自己希望挽回感情,但事实上,古某无法证明自己采取了有效措施来缓和双方的矛盾,文某坚持不与古某和好,应当认定夫妻关系无和好的可能。

  法院判决

  法院接受律师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判决双方离婚,对于系争房产,因涉及第三人利益,由原告在离婚后另寻法律途径解决。

  特别注意

  在司法实践中,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概率比较高,且当前各地法院正大力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更直接影响诉讼离婚率的变化。

  本案法院之所以能够判决离婚,一方面,法院认真考量了另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进程的这段时间内,双方并无和好的意思和行为这一事实;另一方面,律师提出的观点兼顾社会常理和当事人自身特点,可以认定当事人之间无和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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