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在监狱,老婆想离婚

来源:互联网 作者:陈永森 浏览: 时间:2019-10-15

  2019年8月7日,七夕佳节的夜晚,“股神”徐翔的妻子应莹在其个人公众号发布了题为《关于离婚案的一点说明》的推送文章,宣布自己与徐翔已经进入了诉讼离婚的阶段。

  应莹提起离婚诉讼,一方面是基于欲结束婚姻关系,回归正常生活的考虑,另一方面,从上引推送文章的字里行间可以发现,应莹希望通过这次诉讼,促进夫妻共同财产及早从徐翔涉案财产中分离出来

  2015年,徐翔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而被公安机关逮捕;

  2016年12月5日,徐翔在青岛中院接受刑事审判;

  2017年1月23日,青岛中院作出的判决书中认定,徐翔的犯罪所得为71亿,所得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并称“本案三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公安机关扣押、查封三被告人的涉案财产,部分是他人财产以及与犯罪无关的本人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本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权属和性质予以甄别后,依法作出处置。”

  但截止应莹提起离婚诉讼时,涉案财产中徐翔的合法财产仍然未被甄别析出。应莹独自抚养幼子,并悉心照顾四位老人,却因徐翔合法财产迟迟不能发还而至困难境地。

  徐翔与应莹离婚纠纷一案有几个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说明:

  1、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应莹与徐翔离婚纠纷案的管辖法院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该院为应莹住所地人民法院。因被告徐翔正在青岛监狱服刑,无法亲自前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应诉,在实践操作中,人民法院会安排经办人员前往服刑一方的监狱开庭。

  2.夫妻感情破裂认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认为,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该条文使用了“长期徒刑”这一不确定概念,而我国刑法上并无“长期徒刑”和“短期徒刑”的区别,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5年6个月,该刑是否属于长期徒刑,仍需进行法律解释。

  相对于有期徒刑最高刑期15年(数罪并罚最高刑期25年)而言,徐翔所获刑罚自然不能称为长期徒刑,而即便徐翔因罪被判处最高刑期的有期徒刑,相对于无期徒刑而言,也不能称得上是长期徒刑。因此,引用该条文来解释本案中的夫妻感情状况,可谓不甚合理。

  另外,有人指出,如果徐翔在狱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会判决不准离婚,应莹需要在六个月后再次起诉。该种说法需要增加一个前提,即应莹不提起上诉或者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不准离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规定:“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虽然2019年7月3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笔录的方式确认在应莹和徐翔离婚诉讼案中只处理离婚和抚养权,不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却是本案最核心的问题。

  据网络上获知的应莹自述,徐翔案发后其家庭接近210亿的财产被查封,其中包括泽熙系公司的资产,徐翔父母名下、徐翔应莹夫妻名下和其他关联人员名下的财产

  徐翔和应莹的大量财产都置于他人名下,对于法院而言,因为财产涉及第三人利益,一般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

  而徐翔因犯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也被判处财产刑,财产刑是否已经执行完毕,是合法财产甄别的关键条件。另外,徐翔操纵证券市场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是否已经履行完毕,也是影响应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张的因素之一。

  对于应莹而言,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首要条件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人民法院未完成财产的甄别工作之前,这一条件尚未成就。如果人民法院故意拖延甄别工作的进程,徐翔的近亲属或者财产的权利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诉或控告。

  人民法院的甄别工作完成后,登记在应莹徐翔名下的财产的分割相对比较顺利,而登记在他人名下,应莹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些财产,如果所有人对该财产的归属存在异议,应莹则可能必须提起确权纠纷诉讼,以确定自己与徐翔对该财产的权利。

  当然,徐翔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可能引发大量的民事纠纷,徐翔可能因之负担巨额的民事赔偿,该笔债务可能因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需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总之,应莹与徐翔离婚纠纷一案,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必定需要历经漫长而艰难的程序,对于饱受摧残的应莹而言,她能否在这场家庭巨变中坚持下去,还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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