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加拿大离婚制度的差异以及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8-07-26

一、前 言

根据广东省统计局2017年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省涉外离婚案例呈现逐年递增趋势,对此笔者团队也深有体会,近年来接受委托代理的涉外婚姻案件数量确明显递增之势。究其原因更多的还是海外移民热潮的影响,笔者团队做了大量检索分析后发现中国人最喜欢移民的国家之一就是加拿大,原因这里就不多说了。笔者今天主要是要跟大家分享笔者团队在做案件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加拿大的离婚制度与我国离婚制度之间的差异,以及两国对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二、中国和加拿大离婚制度的差异对比

1、法律体系

从法律体系来看,加拿大属于英美法系国家,中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中国和加拿大的法律基础本源的不同、对于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纽带的定位差异以及公民私人权利的认知等法律基础的区别,因而直接影响到两国立法主体在界定公民私权和社会公权的司法实践上和执法上存在差异,加拿大系联邦制国家,每个省立法都不一样,本文主要参照安大略省的法律规定加以比较。

2、法律程序

首先办理离婚的法律程序选择上,在中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去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另一种是诉讼离婚,通过向法院诉讼,以法院判决的方式离婚;在加拿大离婚的方式也有两种,协议或诉讼,只是在加拿大只有当地的离婚法庭才能办理离婚手续,即使是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仍然需要向当地法庭申请合意离婚,才能取得离婚证。

3、管辖法院

其次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中国的离婚诉讼大部分属于基层法院的管辖范围,除非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离婚案件、最高院指定由中院审理的则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则属最高院管辖;而加拿大的离婚诉讼需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判决。

4、影响因素

最后诉讼程序中影响法院判决离婚的因素,中国离婚判决依照婚姻法规定就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事实条件有很多情形,比如分居两年以上、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等都是判断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而在加拿大,若一方不愿意离婚但是另一方坚持离婚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当事人离婚必须满足一下条件之一:当事人双方已经分居超过一年,排除在婚姻期间有虐待或者通奸的行为;若是虐待或通奸这两类事实不需要当事人满足一年以上分居条件。

三、中加两国涉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1、承认与执行原则

笔者在做了一些检索之后发现,中国和加拿大既没有共同参加或缔结涉及民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相关国际条约,也没有签订相关的双方协定,因此,中加两国对对方国家做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所依据的是国际上公认的互惠原则。

司法实践中对境外他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的承认法律程序,中国和加拿大的法律规定都是有条件认可制度。

2、承认与执行程序

当事人在加拿大取得的离婚判决在中国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判决做出承认其效力的判决,加拿大离婚判决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中级人民法院会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同理,加拿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在中国法院取得的离婚判决,至少其中一方当事人在获得离婚判决之时,必须满足其在中国连续住满一年以上的事实证明。或者,当事人需要在加拿大再次依照加拿大法律规定获取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书。满足上述条件的中国离婚判决或调解,需经过公证、认证后翻译,并经过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再次认证即可产生法律效力,然后可以向离婚法庭申请离婚证,或者需要再婚时向登记机关出具该份经过当地律师认证的判决或调解即可领取结婚证。

四、结语

虽然古言有云“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但是如果婚姻对两个人来说是一种折磨的话,那不如像唐人《放妻书》中所言“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对双方都有好处。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不解之处,欢迎垂询。笔者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财富传承等领域,对婚姻家事、继承、财富传承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和独到心得,欢迎交流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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