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于父母在世时多尽孝,法院判决:可以多分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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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前言

 

古语有云:百善孝为先,我国自古以来便提倡以孝治天下,古时若读书人不孝将取消考科举的资格、若官员不孝则要罢免,现在习主席也在讲话中指出“在家尽孝、为国尽忠,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现实里,仍然存在很多在父母在世时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却积极争夺遗产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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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潘先生的父母共同生育了四名子女,分别是潘先生和两个弟弟、一个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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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关系图)

 

80年代潘先生的父母退休后,轮流由潘先生及大弟弟赡养照顾。2012年,潘母被诊断患有胆管癌,需要插管生活,饮食和生活均需要专人悉心照顾,在潘母患病的日子里,一直是潘先生夫妇及大弟弟陪伴在侧,潘母在夜晚病情发作时,也是潘先生夫妇尽心竭力地照料,在潘母患病期间共住院十五次,均是潘先生夫妇和大弟弟夫妇交替照顾。

 

2011年,潘父也因中风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24小时照看,亦是潘先生夫妇全程照顾和陪伴。潘先生在父亲便秘时采用挤肛门的方式为父亲排便,因病情原因,潘先生每周都会请按摩师给父亲按摩,并每天炖海参汤帮助父亲恢复。在这期间,大弟弟也协助潘先生轮流照顾父亲。

 

然而,“久病床前无孝子”,小弟弟在父母退休后以及父母患病期间从未提出帮忙照顾父母,也鲜少前来探望、关心。而小妹妹也在外地,回家照顾父母的次数屈指可数。

 

2018年,潘父潘母未留下遗嘱,相继离世,留下了一大笔财产,潘先生的弟弟妹妹们就财产分配无法达成一致,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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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收到一审判决:

潘先生四兄弟姐妹均等分割父母的遗产,即每人各分得25%。

 

# 2021年收到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潘先生、大弟弟在深圳生活,小弟弟在湖南生活,小妹妹在国外生活,两被继承人退休后在深圳先后与潘先生、大弟弟共同生活,年老患病时潘先生、大弟弟对两被继承人进行长期照顾,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分配遗产时,潘先生、大弟弟可以多分。原审判决认定各继承人分别继承遗产份额的25%,尚不足以体现潘先生、大弟弟所尽扶养义务的实际付出程度比例。综上,本院酌定潘先生、大弟弟分得遗产的30%,小弟弟、小妹妹分得遗产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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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析

 

(一)本案是否适用新的《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本案二被继承人于2018年去世,但案件审理持续到了2021年,本案应当适用民法典还是继承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均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所以本案应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二)父母的遗产,兄弟姐妹到底如何分割?

 

1.继承方式如何确定呢?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及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则其遗产按照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分配。

 

本案潘父潘母均没有订立遗嘱或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继承份额均分是否公平呢?

 

法定继承由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父母、子女、配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一般来说,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应当均等,但法律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13条(《民法典》第1130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潘先生与大弟弟在潘父潘母退休后陪伴在侧、照顾生活起居,在二老患病期间更是悉心照料、陪伴,付出了远超于其他子女的辛劳和心血,对潘父潘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潘先生与大弟弟的行为体现了以孝为本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了优良的家风建设及家庭美德,应当得到法律的认可,根据法律规定,其可以多分遗产。

 

小弟弟在父母退休后及患病期间从未主动照顾、关心父母,未尽到赡养义务,小妹妹常年居住国外,比起潘先生和大弟弟尽的赡养义务较少,从树立家庭优良家风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规定,小弟弟和小妹妹依法应当少分遗产。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在多子女家庭中,兄弟姐妹中对父母尽孝多寡应该在遗产分配时有所体现,而是采取“一碗水端平”的方式判案,其实是不利于解决家庭中多付出一方与不愿付出一方之间利益平衡的,也不利于“弘扬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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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增加了一项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优良家风建设的重视,本案的二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对多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多分遗产,对不尽或少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少分遗产,树立了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倡导了良好家风建设,希望这个案件可以让更多的子女懂得孝顺父母,让社会家庭的关系变得更加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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