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赏主播67万转账2.4万,妻子诉请返还,法院怎么判?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24-01-22

丈夫为了讨女主播欢心,不惜豪几十万打赏款,在直播间当一把“大哥”。老婆发现后,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求返还高额打赏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小蕊与第三人小帅系夫妻关系。被告美美系某传媒公司常驻某平台的网络主播。2022年6月,小帅在某平台注册会员,并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进行转账充值用于打赏主播,其间与美美相识,并逐步从线上互动转移至线下。

截止到小蕊发现时,小帅已通过某平台充值向美美打赏67万余元,线下向美美转账2.4万元,通过快递给美美邮寄礼物3800余元。小蕊认为小帅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美美返还合计70万元及利息。

美美认为,其本人未主动要求小帅为其充值消费,小帅在平台打赏系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且小帅的充值消费系向平台消费,自己只是该平台主播,获得的报酬系某传媒公司按业绩发放,而并非小帅的充值消费款,故该款不应由其返还。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帅在某平台注册充值成为平台用户,即与平台所属公司产生合法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平台充值并向主播打赏的行为是自主行为,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美美也并非该款的直接收款人,故该款不直接产生向美美赠与的法律效力,而应当属于网络新业态下非强制性付费的一种服务形态。因此,对小蕊要求美美退还充值费用6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小帅向美美转账2.4万元以及赠与美美的价值3800余元的礼物款,该款产生在与小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未征得小蕊同意,又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有违公序良俗,不具正当性,应属无效,小蕊有权要求返还。

最终,综合考虑该案的基本情况以及其他案情,法院判决被告美美向原告小蕊返还2.7万余元以及财产保全费用损失4000余元,并驳回小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指引提示

关于直播打赏部分

主播通过平台进行直播获取打赏,是一种商业行为。该商业模式涉及主播、观众以及平台等各方,主播通过直播的方式表演自己的才艺获取观众的认可及打赏,打赏者和平台公司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打赏者与主播之间形成赠与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打赏者,其充值打赏行为实质是“消费”,而非对主播的赠与。

本案中,小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通过直播平台对美美进行打赏,应当认定为个人消费服务行为

关于线下转款部分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经过夫妻共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可知,小帅将夫妻共同存款给予美美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的赠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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