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家事律师用案例解读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8-07-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后简称“新规”),在实践中办理了大量的配偶一方在外举债,而导致不知情的另一方被负债的悲剧案例。现在,新规于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让天下“被负债”的配偶的法律尴尬境地从此得以解脱。

下面,笔者用案例就新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几种情形解读如下:

一、何为夫妻“共债共签”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答记者问时明确“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在借款合同、借据上共同签字,以及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其他体现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有关证据认可该债务”。这种情况下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了便于理解,举例说明:

案例一、小王一方经营公司,因为拖欠工人工资,小王个人向供应商借款人民币200万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借款到期以后,小王无钱归还,供应商上门追债,要求小王老婆签字与小王一起还款,小王老婆拒绝在借条上签字。这就是人们常说的配偶“被负债”的情况。

解读

新规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小王所负的200万元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共同偿还。

新规后:新规第一条,该债务没有经过配偶共同签字,而且配偶事后亦拒绝追认,该债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小王的配偶实在无法忍受债权人的上门讨债,通过微信中明确表示愿意与丈夫小王一起来还钱的情况下,案件中,那么,小王所负的200万元债务便属于小王配偶事后追认的情形,该债务则属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了。

二、何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答记者问时明确“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城镇居民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

案例二、小王结婚以后,瞒着老婆向同事老张借款50万炒股,因为遭遇股市熔断,所有借款全部在股市中亏损,小王无力还钱,后老张要求小王还钱。

解读

新规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该债务形成于小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王向老张的50万元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共同偿还。

新规后:根据新规第三条规定,小王借钱炒股行为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老张欲主张为小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需举证证明小王炒股行为是小王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债务不属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

三、为何“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有其特殊性,农村承包经营户一般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严格区分,故为了正常的承包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案例三、小王结婚以后,因为承包村里的鱼塘向同村老张借款50万,后鱼苗出现问题,导致投入全部亏损,老张要求小王还钱。

解读

新规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小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共同偿还。

新规后:小王属于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日常生活与承包经营行为经常交织在一起,二者难以区分,故小王为了正常的家庭承包经营所负债务,系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共同偿还。此处新规施行前后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一致的。

四、何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另一方进行了授权的情形。夫妻从事商业活动,视情况适用公司法、合同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

案例四:小王是A公司股东,也是法定代表人,小王为A公司经营而以小王个人名义对外借款20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小王妻子担任公司财务,现借款到期,债权人要求小王夫妻还钱。

解读

新规前: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涉案债务产生于小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小王夫妻共同偿还。

新规后:根据新规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小王对外借款200万元,没有配偶共同签字,也没有配偶事后追认。该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而是用于支付公司劳动者工资报酬,但是小王配偶担任公司财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况,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配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五、新规怎样适用呢?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也就是说,从昨天开始,均要适用新规定了。

六、笔者的思考与建议:防范风险,债权人尽量要求债务人配偶也要签字; 夫妻双方则要共同经营好婚姻与家庭

笔者在思考,昨天这一条新规施行以后,小马奔腾的遗孀、富贵鸟联合创始人林国强的遗孀是否从此无需为丈夫生前所欠巨额债务偿债呢?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简单几条补充司法解释规定无法满足国民家庭财富的发展、变化和权属界定以及财富传承的需要。因此,当务之急便是防范风险。

任何纠纷的产生源于风险防范的缺失或者不足,笔者在此温馨提示:债权人若要对外借款投资,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应加强事前的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而对于婚姻中的双方,如何避免被负债呢?笔者建议:婚姻需要经营,要像爱护自己的企业一样呵护好自己的婚姻,不要忘记在共同创富时的同舟共济,更不要忘记只有经营好自己的婚姻,才能真正实现美好生活。婚姻经营好了,出现债务危机时,才始终有家人的支持!婚姻经营好了,才不会因为一次婚变导致财富流失,基业毁于一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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