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奠权保护案例] 公民对死者骨灰的祭拜到底是什么权利?

来源:维家家事原创 作者:戴维 浏览: 时间:2018-07-26

一、前 言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清明节又叫踏青节,在仲春与暮春之交,是最重要的祭祀节日之一,在清明节祭祖和扫墓一直以来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习俗。然而,近年来因安葬、骨灰处置、祭奠悼念等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祭奠权逐渐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

祭奠权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听到这个词的瞬间都会生出这样的疑问。祭奠并不神秘,它是生者对逝者的一种悼念仪式,中华传统注重“慎终追远”,祭奠体现出中国人民的一种 孝文化,在绝大多数中国人的观念里是不可舍弃也不可替代的存在。随着时间的推移,祭奠权虽然目前还没有被正式纳入法律法规,但是社会上已经发生了诸多关于祭奠权的纠纷。下文将围绕小编团队办理的案件实例分享有关公民祭奠权的范围和维权实践。仅为抛砖引玉,以期求教于方家。

二、案情简述

李小华(化名)的父母在她6岁时就离异了,随后她跟随父亲李耀辉(化名)来到深圳生活。起初打拼的日子过得很艰苦,但李小华始终与父亲相依为命,从极度贫穷到现在父亲担任拟上市公司的CEO,生活相对富裕起来,父女两人感情极深。

过了几年,父亲再婚了,继母叫做陈秀英(化名)。本来一家人不算其乐融融彼此之间倒也相安无事。但天有不测风云,父亲李耀辉因为长期工作劳累突发心梗去世,陈女士一夜之间露出白雪公主中后妈的嘴脸,控制了李父公司和其他资产,更换家中门锁,并将李小华赶出家门。

李小华痛失父亲,还没有从失去至亲的悲痛中走出来就遭此巨变,生活突然没有了重心。无奈之余,李小华请求继母陈女士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以前往祭奠,但遭到陈女士无情拒绝,甚至在李父死后百日当天,李小华在殡仪馆外等待陈女士到来一起进入进行拜祭时,再次遭到了陈女士的连番辱骂和残忍拒绝。

人道是“后妈心,黄连根”,李小华做梦也没想到电视剧中的情节会出现在自己身上,一夜之间从白雪公主变成了灰姑娘,其中的万般辛酸泪却有苦说不出。父亲的去世对于李小华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现在爷爷奶奶也已去世,仅剩下她独自一人。

根据《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遗体必须完成火化程序,因此父亲的骨灰成为了她唯一的念想。父亲的骨灰保存着殡仪馆,根据殡仪馆的规定,只有《骨灰存放证》才是可以取出父亲骨灰进行祭拜的唯一合法依据,但骨灰存放证由陈女士保管,陈女士拒绝向李小华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导致李小华无法取出父亲骨灰,表达追思与祭奠,心如刀割的小华怎样才能合法祭奠父亲呢?小编将围绕祭奠权的法律性质和维权实践等方面分析论证。

三、骨灰的性质是什么?

小编认为,骨灰是人死亡经过火化后形成的遗留物,本身没有经济价值,但是具有人格的属性,虽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物,但是它的存在能承载生者对死者的悼念和哀思,是情感凝聚的对象物,即骨灰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

四、骨灰应该由谁来保管?

小编认为,骨灰的管理人应该由死者的近亲属担任。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但是,关于骨灰管理人的确定,还应参考与死者的亲密程度、血缘关系、联系紧密程度并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确定,如果死者的近亲属存在多人的,应该由他们共同保管,或者由其中之一保管并为其他人提供祭奠的便利。

五、祭奠权是什么?

在本案向法院立案时,就遇到了法院立案庭的质疑:祭奠权是什么案由。小编认为,祭奠权应属人格权的范畴,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第109条、第110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祭奠权是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它包括丧葬仪式参与权、丧葬事项决定权、遗体骨灰祭拜权等内容,属于人格权的范畴。祭奠权是合法的民事权利,符合中国的公序良俗,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无权干涉、阻止。经过充分说理,此案终于在法院得已立案。

六、祭奠权是法定权利吗?

小编认为,祭奠权目前虽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法定民事权利。但它随着近亲属的身份产生,虽然死者在生理上已经死亡,但是他所留下的精神利益却并未随之消失,而近亲属则因为亲情所产生的思念与怀念想要前往祭奠寄托哀思也是情理之中。故作为一种比较特殊人格权,祭奠权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死者近亲属享有的一种人格民事权益。

七、谁享有祭奠权?

只有享有祭奠权的公民才存在权利被侵犯的可能。小编认为,根据公序良俗原则与社会生活实践等,与死者存在亲属关系的人都享有祭奠权,这里的亲属不仅包括直系血亲,还包括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享有祭奠权。本案中继母与李小华均为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理应享有同等的祭奠权。

从社会的风俗习惯来看,祭拜都是去墓地面对死者的遗骨或者骨灰进行祭拜,根据《深圳市殡葬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殡仪馆的管理规定,只有持骨灰存放证的人才能对骨灰进行祭拜。因此,为了保障祭奠人的祭奠权,骨灰的管理人应当在有需求的时候为祭奠人提供便利。本案中,陈女士拒绝提供父亲的骨灰存放证,从事实上侵犯了小华的祭奠权。

八、祭奠权遭到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情节轻者可由当地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介入调解,情节较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当祭奠权受到侵害时,祭奠权人往往会在失去亲人的悲痛中更添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侵权责任法》第15条中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就成为侵权的重要保护方式,情节严重的甚至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陈女士阻挠小华祭奠父亲的行为无疑是侵犯了小华的祭奠权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我方积极沟通之下,在审理法官的耐心开导下,李小华与陈女士某达成谅解,现民事调解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过我们团队和李小华本人的不懈努力,在今年的清明节,李小华终于如愿以偿能够行使对父亲的祭奠权寄托哀思。

九、尾 声

《礼记·祭统》云:“凡治人之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祭奠权不仅是一种社会风俗习惯,更是作为人格权民事权益的一种,具有法律保护的普遍性和正当性。随着老年化社会的不断深化,祭奠权越来越受到关注,它极有可能在未来从属于人格权的法益性质转变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因此,当祭奠权遭受侵害时,我们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不要让隐忍和沉默成为我们的第一选择。

小华的故事绝非单例,它影射出小编关于再婚家庭关于婚姻财富规划,再婚子女监护权安排,再婚夫妻意外身故的财富分配等诸多法律问题。小华的遗产继承诉讼还在如火如荼开展,面对未来的人生,她显得迷茫和无助,她从之前衣食无忧的白雪公主变成现在每月4000多工资要管自己吃住的灰姑娘!她多么希望再见到天上的父亲,问问父亲他为何不留下只言片语就离开,为何在拥有财富时不做任何规划?为何明天是父亲的财富却变成了今天亲人反目的导火索?

股神巴菲特说得对“人生最大的风险就是没有预见风险”。只有未雨绸缪,才能真正避开风险。所以,婚姻财富一定要及时规划,尤其再婚家庭的财富安排。不要在风雨来临时,才想起家人没有任何保障!所有教训汇成一句话,预见人生风险才能遇见幸福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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