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师谈婚外赠与的法律效力

来源:维家家事原创 作者:戴维 浏览: 时间:2018-07-26

近日,人们对“宝马”离婚案的刷屏热度已被“郎旋风”与缪姓空姐的劲爆八卦所代替。

据媒体爆料,郎教授在与第六任妻子分手前给缪姓空姐在静安、松江买了两套房子,一套是在缪空姐名下,一套以缪姓空姐爸爸名义买下。买房两年后,郎教授与缪姓空姐感情转淡,于是,郎教授起心动念想要把房子要回来,至少要回购房款。郎教授便起诉到法院,要缪姓空姐父女手中返还两套房的购房款。缪家父女也不是吃素的,竟以当初自愿赠与为由提出抗辩,第一回合,郎教授败诉。可是郎教授并未灰心,改变策略,说服第六任妻子再次起诉,要求缪姓空姐父女返还购房款。这一次,郎教授赢得胜利。先输后赢,郎教授完胜收官。

这两次诉讼,其实目的都是一样:要回购房款。可为何确是一输一赢两种结局?且听笔者从律师视角详细道来:

一、第一回合 郎教授为何输了?

就像打仗一样,我们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做好两件事:第一件是进行诉讼风险评估,这是战略。第二件是制定好诉讼方案,这是战术。两件事做好了,就可以起诉了。第一回合中,郎教授估计是要房款心切,没想明白就匆匆起了诉,结果就可想而知了。郎教授败诉的原因究竟在哪呢?

原来,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186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一旦财产转移便不能随意撤销。

显然,郎教授对缪姓空姐父女的赠与亦是如此,一旦将购房资金给了缪姓空姐父女,赠与合同就已经履行完毕,便不能随意撤销,也就不能要求返还了。因此,这第一回合郎教授输了也是情理之中了。

二、第二回合 又为何会赢?

同样的道理,战术改变:邀请重量级外援——第六任前妻,最终赢得战斗利。

这一回可谓是:有事实、有法律。事实就是郎教授未经前妻同意送给缪姓空姐巨款。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请注意,法律规定的是“应当”,那么,郎教授未经妻子同意为缪姓空姐父女出巨资购两套房产,就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且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财产权利,因此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所以,郎教授在第二回合采取了正确的战术:由前妻起诉缪姓空姐父女,主张赠与合同无效,从而要求缪姓空姐父女返还全部购房资金。而不再是第一个回合中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且,这一回合里,郎教授将做为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这样一来,这个法律关系就妥了,事实确凿、法律依据充分,所以郎教授的前妻完胜收官,拿回了购房款。

接下来,这笔购房款难道就全部是郎教授的了吗?答案肯定是:“NO!”那么,郎教授能拿回多少?答案:“不确定。”因为,虽然我国实行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制,在离婚时,原则上是一人一半均分。但是,还会“考虑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适当照顾而多分”,那么,郎教授最终拿到的购房款应该也就是≤50%。不过,也总算是财归正主了。

笔者启示:每一场诉讼都是一场战役,战术和战略一样重要。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非常重要!幸福的婚姻需要经营,笔者祈愿天下人在婚姻中共同迈向成长,共同收获圆满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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