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务》满月:维家律师带您解读《电商法》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知 浏览: 时间:2019-10-24

  

        自2003年淘宝网的横空出世以来,这10多年来我国电商行业发展之迅猛,大家有目共睹,行业从业者中既有如阿里巴巴、京东等综合型大平台的存在,也有如美团等在某一行业或细分市场深化运营的垂直电商平台,当然更多的是在大平台内开天猫店、淘宝店的经营者和微商。

  但电商行业的迅速发展滋生了诸如挤压了线下实体经营者既有利益、没有一个统一的线上线下税务和准入门槛、线上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标准不一损害了消费者权益等一系列问题。近几年对电商规范的呼声一直不断,国家确实需要制定一部针对电商的综合性法律,来有效的促进和约束电商行业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法》在4次审议,历经5年后应运而生,《电子商务法》全文共计7章89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电商告别野蛮生长,跨入规范时代。

  现笔者将《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商经营者影响最大和社会关注度最高的焦点进行解析归纳。

  一、电商法规范哪些电商?

  根据《电商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适用的主体除了互联网各大公司、平台之外,也包括了淘宝、京东等网购平台的店家,包括了通过微信平台经营的微商、代购,以及通过抖音、微博、快手等自媒体平台推销自身商品的博主等自然人、非法人经营者。

  二、设立电商准入门槛

  《电商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第十五条规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这两个条款规定,实际上是从立法层面对电商行业划定了准入门槛,纵观整个电商法条文,这一条规定是少见的在后面的法律责任部分有明确对应的罚则,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电商经营者不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以下罚款。”

  《电商法》的出台,电商将告别无序经营的野蛮时代,所有电商均需“持证上岗”,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需要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这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当前“网购市场”良莠不齐、野蛮生长的乱象,有利于消除互联网卖家利用信息不对等抬高商品价格的现象,也利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明确了电商的纳税义务

  如果说市场主体登记只是一道前菜,那么电商法中所规定的纳税义务,无疑就是正餐,随笔者先来看看涉及到税务的三条规定:

  1、《电商法》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首先,从第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电商法》将使得个人卖家,包括代购和微商依法负有交纳税款,是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重要体现。同时明确规定电商“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是充分考虑到了电商行业的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规定,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所以我们在购物时应依法向商家索要发票。

  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商平台有义务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相关的信息。线上不同于线下,数据量极其繁杂而庞大,仅淘宝就有超过6200万的卖家,在技术层面上有着比线下更加难以克服的困难。所以电商平台作为服务的提供者,也有义务对平台上经营的商家的信息进行管理的义务。表明国家在完善了线上电商市场主体登记和税务登记后,让同等规模的线上电商和线下实体商家,公平的承担基本一致的税负。

  电商法首次通过立法层面对电商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规范,未来国家将可能出台的一系列针对电商的税收政策,以最终达到线上线下商家平等竞争的目的。

  四、严禁刷单删恶评

  互联网时代流量至上,大部分消费者会根据店家的“虚拟评分”、“销量”、“消费者评价”等内容来评价一个商家的好坏。各个电商平台普遍存在“好评返现”、“删除购物后的负面评价”等行为。具体来说往往会在评论上做文章,一方面利用返现诱导消费者给好评,一方面购买水军刷好评。而当商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记录下的真实感受和负面评价,却被卖家或者平台删掉。

  根据电商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此类行为已被明令禁止,有利于维护透明、真实的互联网大环境,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限制竞价排名

  以百度为例,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广告已经被很多人所不满,而在2016年这一不满达到高峰,魏则西事件的发生让百度成为了众矢之的,其搜索结果中的推广广告充当了“从犯”的角色。且不说百度应该承担多少责任,但这满屏的推广广告已经够让人头晕目眩,即使仔细分辨也很难发现真伪。往往在最显眼处的信息并不是互联网使用者真正需要的信息,而是通过竞价购买的置顶排名,这就会导致很多不利影响,轻则因此耽误时间、损失金钱,重则因此丧失生命。

  在电商法第四十条中明确对这一现状进行了限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但笔者认为该条法规由于没有制定一个“显著标明”的标准,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沦为空头条款,仅仅有书面上的限制作用。

  六、禁止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是指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看到的价格反而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的现象。例如:“根据地理位置定位,如果你附近商场少,那么就给你看到的商品加价”、“ 根据你的消费记录,判断你是花的起钱的那种,那就给你加价”或者“ 通过控制商品的可见性,引导你的消费选择”。

  当前,电子商务经营者积累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交易记录等,并利用大数据对消费者进行个人画像,有目的地提供搜索结果,进行精准营销。简单的说,掌握了你个人数据的商家,有能力借助对你的操作的分析来引导你的消费,让你不知不觉的在购置商品时多花钱。这种现象在2018年被广泛讨论并引起了广泛的不满。

  如今电商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道:“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助于实现各个网络消费者之间的平等消费权和知情权。

  七、规范押金退还事宜

  “共享”一词在过去的几年中被反复提及,从“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到“共享汽车”、“共享雨伞”、“共享家电”,共享的模式真切使得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但这一模式中仍存在许多的风险,比如“押金”。

  自从共享单车风靡以来,无数创业者一拥而上,笑到最后的总是少数。2017 年以来,町町、悟空、酷骑、小鸣、小蓝、OFO等共享单车企业,因融资困难、资金链断裂等原因,相继停止运营。由于这些共享单车企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后,大多存在违规挪用押金行为,造成消费者押金难退。近期OFO遭遇寒冬后,退押金的人数已经排到了1000万开外,“退押金难”的问题广泛存在于诸多共享领域。

  电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向消费者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或者不及时退还押金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法规虽不能杜绝消费者使用共享商品时可能存在的风险,但至少给“共享业”敲了一记警钟,笔者认为未来一定会就该行业出具更多的专项法律法规。

  八、总结

  《电商法》的出台仅仅是一个开端,能够看出我国通过立法对于互联网时代网络商业模式的空前关注,通过立法来实现“两头管理”,对小卖家设立准入门槛,给大平台增加责任,以便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实现平等对待线上线下经营者的目的。

  《电商法》的颁布更多的目的是为了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而不是要打击电商行业,从长远来说,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是经历野蛮生长,快递发展,到逐步规范的过程。合法合规是一个卖家一家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电商法的出台,已经预示着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时代的来临,一种颠覆传统线下消费模式的电商模式蓬勃兴起。

  马云说:“互联网已经从“网民”“网友”时代进入“网商”时代。”

  李嘉诚说:“是新的商机,每一次新的机会到来,都会造就一批富翁。而每一批富翁的造就是:当别人不明白的时候,他明白他在做什么;当别人不理解的时候,他理解他在做什么;当别人明白了,他富有了;当别人理解了,他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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