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立的三份遗嘱全部无效?遗嘱到底应该怎么订?

来源:互联网 作者:戴维律师团队 浏览: 时间:2021-10-29

老王不同于“隔壁老王”

他是一个颇具才干和眼光的商人

身家颇丰,名下资产包含房产、股份、存款等

 

 

但是

与丰厚的家产相对的

是老王复杂的家庭关系

 

 

 

老王的结发妻子陪伴老王度过了早年未发迹时的艰难岁月,两人共同生育了大儿子小A和女儿小B。但当两个孩子刚成年,第一任妻子就因操劳过度而患病离世。

 

王先生在悲痛之余担当起了又做爹又做妈的责任,在外努力发展事业,挣下了庞大家业。

 

后来,王先生再婚,与第二任妻子D女士又生育了小儿子小C。

 

但是,重组家庭总是面临着许多矛盾,老王再婚时小A和小B已经成年,他们与D女士并没有什么感情,双方还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吵得不可开交。

 

手心手背都是肉,老王夹在中间痛苦不堪,他想倘若他离开人世,长子长女与再婚妻子必定因继承而反目,所以他希望通过家庭财富传承安排来避免这场可以预见的家庭纷争。

 

俗话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事物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做好准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而财富的传承与交接也早已成为与创造财富同等重要的人生大事。

 

但是,将辛苦打拼的财富传承下去,要既能够保证把产业留给有能力的子孙后辈,让家业继续做大、做强,又要能保证其他老弱妇孺衣食无忧,一家人和和气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思来想去,老王决定订立一份遗嘱。

 

 

 

下面是老王亲自订立的遗嘱

我们一起来看看

 

遗嘱

 

我走以后,我名下的房产一半归长女B继承,一半归幼子C继承。我在E公司的股份归长子A继承。银行存款归妻子D继承。

 

立遗嘱人:王××(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这份遗嘱是老王亲自手书,写完后他满意地拿给律师朋友帮忙看看。

 

律师朋友给的答复却让他大跌眼镜,他的遗嘱可能全部或部分无效,致使他对财产安排地愿望完全落空。

 

律师指出的问题:

 

1. 语义存在歧义,“我走以后”不等于“我去世后”,也可能代指离开某个地方。

 

2. 在王先生与妻子没有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的前提下,这份遗嘱可能对属于王先生妻子的财产进行了无权处分。

 

3. 股份的继承还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

 

4. 处分的财产范围过于宽泛,即便按照遗嘱继承,继承人之间也会因为具体财产的归属而产生纷争 。

 

5. 遗嘱没有见证人,时间长了可能会被质疑真实性。

 

老王没有想到,他的遗嘱竟然存在这么多的问题。

 

于是他决定重新订立一份遗嘱,但这次不再是自书遗嘱,而是让秘书小李代笔,同时还让小李做见证人。于是,老王第二份遗嘱又诞生了:

 

遗嘱

 

      为了减少家庭纷争,我决定在我去世后,如下安排我的财产:

 

1.我名下房产共30套,除去我妻子的15套,另外15套由大女儿B继承7套,小儿子C继承8套;

 

2.我银行的存款都由我妻子D继承;

 

3.我在E公司的股份,由长子A继承(已通过股东会决议通过)。

 

                       立遗嘱人:王××(小李代)

                       见证人:小李

                       年 月  日    

 

代书遗嘱!总没有问题了吧!老王信心满满地将第二份遗嘱交给律师朋友。然而,老王的遗嘱又被指出了许多问题。

 

律师指出的问题:

 

1.仍然可能存在对妻子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的情况,导致遗嘱无效;

 

2.这份遗嘱属于代书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3.立遗嘱人也应该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4.仍然存在处分财产过于宽泛笼统的情况,不利于定纷止争。

 

老王决定认真吸取经验后,再重新订立一份遗嘱。

 

为了方便列出财产明细,这一次老王决定把遗嘱文本打印出来。

 

同时让秘书小李和大儿子小A作为见证人,见证他在准备好的打印文本上签字、注明年月日,同时两位见证人也签字、注明年月日。

 

 

 

没想到,这一份遗嘱也仍然存在问题。

 

律师朋友指出,作为遗嘱指定的受益人之一,大儿子A不能作为见证人参与遗嘱的订立。即便不审查遗嘱内容,仅凭这一点形式瑕疵,也可能使这份遗嘱无效。

 

老王没想到,看似简单的遗嘱其实并不简单!于是他决定聘请这位律师朋友为他定制一份专业、有效的遗嘱,为他珍爱的家庭做好传承规划,避免未来产生家族纷争,培育充满爱与责任的优良家风。

 

本案中老王的经历并非个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在继承纠纷案件中,有高达六成的遗嘱被认定无效。

 

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如何确认遗嘱能够代表立遗嘱人对财产的真实安排意愿,无疑非常重要。

 

现我国民法典对各类型遗嘱的形式与内容都进行了非常严格的规定,若稍有不慎不符合这些要式规定,就有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附表1:主要遗嘱类型的形式要求及法律规定

 

 

可见,想订立一份没有效力瑕疵的遗嘱,不仅需要考虑订立遗嘱时立遗嘱人的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意思表示能力,还需考虑遗嘱内容的文本安排、遗嘱处分财产的权属是否清晰、见证人是否有利害关系等多个方面、多个维度。

 

可能会有人想:“这也太麻烦了吧!”,但是,若只为节省一时的时间和精力而不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在将来因为遗嘱无效或没有传承安排而引起家庭纷争、亲人反目,这才是真正的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

 

 

现如今,个人财富总量逐渐增加,财产形式越来越多样化,权属越来越复杂,虽然订立遗嘱这种最为常见的财富传承规划工具已经越来越受高净值人群的重视和运用。

 

但由于财产类型和权属的复杂性,高净值人群订立遗嘱时除了要考虑上述常规问题,可能还会面临更多的风险。

 

风险一:立遗嘱前未分清财产权属,导致财产无权处分

 

老王的前两份遗嘱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我国,夫妻之间如果没有事先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双方名下的财产的默认状态为共同共有。

 

因此,即便是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财产,在遗嘱中径行处分也可能侵犯配偶的财产权益。

 

建议:订立遗嘱前,将财产权属厘清,将《夫妻财产协议》等文件作为遗嘱的配套协议。

 

风险二:遗嘱中对财产的表述过于宽泛,导致立遗嘱人的继承意愿落空

 

老王的遗嘱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遗嘱中不仅要考虑将处分的财产明确指明,还应该考虑到财产的未来转化、灭失等情况的发生,对于财产的位置、性质、状态等应尽可能详尽的列出。

 

建议:订立遗嘱前,务必先行梳理、制作财产清单,对部分可能发生转化、灭失的财产进行特别的约定。(如可能拆迁的房屋等)

 

风险三: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遗嘱无效

 

这是最常见的遗嘱无效原因之一,由于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定,故在订立遗嘱过程中应该高度注意遗嘱的形式问题。

 

建议:订立遗嘱时,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尽量聘请专业律师进行遗嘱规划。

 

风险四:由于遗嘱的隐秘性,可能继承发生时无人知晓遗嘱的存在

 

此种情况在实务中经常发生,由于无人知道被继承人订立了遗嘱,导致其对财产的苦心安排完全付诸东流。

 

建议:订立遗嘱时指定遗嘱执行人,由遗嘱执行人来督促遗嘱的履行。

 

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涉及高净值人士的遗嘱纠纷案件较少。

 

难道他们不订遗嘱?NO!

 

因为这类人群都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帮助他们制定遗嘱规划等家庭财富传承方案,将专业的事务交给专业的人处理,这样不仅高效,还能最大程度的避免后顾之忧,使自己的传承意愿得以实现。

 

乱世浮尘,不堪遥望,唯有维家,守护依旧。维家家事专注于家事法律服务,愿为您提供专业、有针对性的财富传承规划,助您的家族之树根深叶茂、绵延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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